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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森林草原航空消防!应急管理部就《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4月11日截止
关于公开征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部拟对《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内容进行修改,合并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jbzfs@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
附件:1.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与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 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2022年3月10日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部牵头成立了由公安部、国家林草局有关司局参加的起草专班,对《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内容进行修改,合并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部署的迫切需要。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推进《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修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工作部署的需要。
(二)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体制机制改革落地见效的迫切需要。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办事部门进行了较大调整,森林草原火灾“防和救”的职责分工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进一步理顺应急、林草、公安以及森防指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运行机制,细化各级各类森林草原扑救队伍的管理体制和保障政策。
(三)应对当前高火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全球进入森林草原火灾的高发期,美国、巴西、澳大利亚等国家发生的森林火灾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我国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同样严峻,高温干旱大风等极端天气频繁发生,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导致林区可燃物载量增加,火灾源头管控难度不断加大,境外火、雷击火的威胁也越来越大。现行条例关于管理体制、火源管控、扑救安全、应急处置等制度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年,在向基层森防指征集《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修改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初稿。2020年,组织省级应急、林草部门人员进行集中研讨,并邀请专家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2021年,组织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成立课题组,推动对重点问题深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就部门职责的有关条款进行沟通协调;征求各省级森防指办公室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60条,以现行《森林防火条例》为基础,融合《草原防火条例》相关内容,并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主要体现在:
(一)关于部门职责。国家层面:根据党和国家机构调整改革方案、部门“三定”方案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明确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职责(第四条);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增加了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第五条)。
(二)关于防灭火责任。为进一步压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度,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相关的目标考核管理机制(第六条);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对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职责进行细化(第三十七条)。
(三)关于力量建设。充分发挥航空消防力量作用,鼓励支持研发、引进大型航空器执行航空护林护草任务(第十七条);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和国家职业资格评定新要求,对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森林草原消防员职业资格管理作出系统规定(第二十条);根据《森林法》最新修改内容和机构改革情况,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任务中的相关职责(第三十八条)。
(五)关于森林草原消防专用车辆。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缓解消防专用车辆不足的问题,规定森林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辆编制根据实际需求足额核定,执行任务时减少限制和通行费减免等内容(第五十六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火灾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五条【火险区划等级】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重点建设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装备和监测预警、防火道路、隔离带、停机坪、蓄水池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信息系统。前款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周边地带和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需要。第十七条【森林草原航空消防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实际需要,建设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护草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护草基础设施,鼓励支持研发、引进大型航空器执行航空护林护草任务,并保障航空护林护草所需经费。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防火设施】 在林(牧)区开办农(牧)场、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牧)区成片造林、种草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九条【物资储备】 国家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保障体系,支持重点地区储备应对高森林草原火险和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并及时更新物资。第二十条【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职从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森林草原消防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森林草原消防员的职业资格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林(牧)区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管护人员职责】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草管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灭火装备,负责巡护森林草原,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防灭火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划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和设备。第二十三条【特殊经营单位防火责任】 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或者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草原的防灭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灭火工作。第二十四条【防火区与防火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和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第二十五条【野外用火规定】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或者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任何人不得在林区、草原丢弃火种。第二十六条【火源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生产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二十七条【防火警示】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对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作业或者营运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在森林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第二十八条【防火检查站】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第二十九条【高火险期管理】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检查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
第三章 火灾预警与扑救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内容】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主要任务;(二)组织指挥体系;(三)处置力量;(四)预警和信息报告;(五)应急响应;(六)综合保障;(七)后期处置。第三十三条【预报预警】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能力建设,无偿提供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国家建立森林草原火险分级预警制度,按照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预期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等单位,加强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建设森林草原火险监测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第三十四条【火情报告】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草原火警电话,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有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火情,应当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接到火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三十五条【重大灾情报告】 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一)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四)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五)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第三十六条【应急处置】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级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以提高响应级别。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管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各类参与火灾扑救的队伍应当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第三十七条【部门扑救职责】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扑救职责。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火场前线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制定并实施火灾扑救方案,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牵头组织转移、安置、救助受灾群众,及时汇总、报告和通报灾情信息和扑救进展,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森林草原资源有关信息,开展森林草原资源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参与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和现场指挥。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救灾物资的交通保障,组织抢通抢修灾区道路。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物资供应、重要基础设施抢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第三十八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任务规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参与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预防相关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其现场最高指挥员参加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组织现场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力量调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科学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科学制定扑救方案,合理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火场前线指挥人员应当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加强火场管理,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科学防范和处置险情,安全高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专业力量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扑救队伍协助扑救,但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扑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扑火。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应当建立扑火安全制度,配备扑救人员安全防护装备,定期组织扑救安全教育和安全避险演练。第四十条【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第四十一条【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当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灾后处置第四十二条【火灾等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按照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草原火灾:(一)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二)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三)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10人以上,或者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第四十三条【火灾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资源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一并提出处理建议。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火灾统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草原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制度和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第四十五条【火灾信息发布】 国家实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原则上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必要时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第四十六条【医疗抚恤】 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第四十七条【补贴补助】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责任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第四十八条【灾后恢复】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种草等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草原植被和林业、牧业生产条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森林草原资源的灾后恢复提供必要支持和补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部门及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或者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行为,未及时责令改正的;(三)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予以验收的;(五)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六)未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或者在预警信息发布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七)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的;(八)在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火灾统计中弄虚作假的;(九)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十条【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拒绝检查登记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规擅自用火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规活动用火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防火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作业或者营运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活动的;(四)在林区、草原丢弃火种的;(五)在森林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六)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第五十五条【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除依照本条例笫五十条、笫五十一条、笫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恢复植被;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标志图案和道路通行】 森林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应当享受应急救援车辆相关政策,纳入特种车辆管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辆编制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足额核定。森林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报警器、标志灯具;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收费道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第五十七条【境外火处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开展边境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办理。 第五十八条【关于军队的特殊规定】 设在林(牧)区的军事、军工设施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或者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时的防灭火工作,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和有关军事法规、规章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用语含义】 本条例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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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部、135部、141部、136部重大变化!交通部发布《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等4部规章,7月起施行! 涉及这些民航局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政策 | 最新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全文(含附件),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CCAR-135部全文发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短途空中游览划入,删除与当前通航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相关限制性条款! CCAR-136部正式发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加商业跳伞服务运营人,对私用大型航空器的这些运行合格审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最新CCAR-141部全文发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消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的前置要求! 贝尔407GX执飞构建南疆区域立体化应急救援新格局,新疆地区第一支专业化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在中国国土面积最大的若羌县成立! 从四个方面大力提升云南省通用航空服务能力!《云南省民航 “十四五”发展规划》正式发布,将研究申请云南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 采取直接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完善航空应急场站布局!《辽宁省“十四五”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将建设沈阳大连朝阳鞍山航空应急救援站(点) 飒!直升机带你看冬奥赛区:走近保障冬奥的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大庆航空救援支队飞行大队 77万美元,日本足球球星本田圭佑投资的飞行摩托今年开售!日本发力低空航空技术竞赛 《吉林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加快通用机场建设进程,保证直升机应急起降,完成消防总队无人机中队组建! 飞标司就4份咨询通告征求意见:规范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和海上仪表运行,修订指导135部运行规范的申请与颁发! 华东局召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小组专题会:审核青岛试验区申报方案 审议华东地区6家试验区年度评分及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 推动“枢纽+”产业深度融合、开拓临空经济发展新空间!多部门联合印发《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全文+解读) 股权将遭拍卖!北航无人机平台“折翼”A股资本市场 四川这个地方无人机满天飞 还不让参观!四川深化开展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改革试点成果揭秘系列之一 先行先试探索海岛物流应用场景市场化及载人无人机空中旅游等更多应用场景!华东无人机基地2022年度工作这样干 重磅 | 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加快建设航空应急救援力量 航空应急力量基本实现2小时内到达灾害事故易发多发地域 应急管理部:我国航空救援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 引导鼓励大型民航企业等建设专业航空应急队伍! 黑龙江:发展城市直升机运输服务 构建城市群内部快速空中交通网络!《黑龙江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发布 超30亿美金!Volocopter发布新加坡城市空中交通启动路线图 UAM有望成为后疫情时代经济增长新引擎(附全文) 硬核 | 航空工业集团对无人机业务的相关安排如何?中航无人机回复第二轮审核问询 提及翼龙1E、翼龙2发展I型及倾转旋翼无人机项目 探索构建通用航空物流网络 加快通用航空起降设施建设 创新无人驾驶航空领域管理模式!民航局印发《“十四五”航空物流发展专项规划》 顺丰董事长王卫:顺丰航空中国西部总部预计10年内机队规模将达50架,构建内连鄂州辐射全国覆盖亚太欧美畅达全球的货运航线网络! 369亿美金!罗罗、罗兰贝格联合发布亚太地区先进空中交通(AAM)市场潜力研究报告 净利润42亿欧元!空客召开年度发布会 CEO傅里: eVTOL商业运营很可能出现在20年代下半叶 最终进入市场的将只是小部分企业 120亿,“通航+地产”模式得这么搞!中青通用航空集团泸州凤凰湖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宣布开工 广元泸州喜结通航姻缘? 具体到月!《交通运输部2022年立法计划》发布,涉及民用航空法、通用机场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多部法规 潮起海之南•开放:海南打造通用航空网络! 林左鸣 史瑞华 | 宇宙里的江湖:《外星代言人的传奇经历》 洞见 | 范恒山:大力发展低空经济正当其时,时不我待! 民航局正式颁布《亿航EH216-S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专用条件》:可按预先输入飞行计划全程自动飞行,主要用于UAM商业载客运行! 吕尔学在航空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上要求:总结无人机物流商业运行的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发展和监管模式! 运输司副司长商可佳:凝心聚力 务实创新 实现“十四五”通用航空高质量发展 全面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民航局、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入选28家试点通用航空企业 建设世界一流直升机综合体!《深圳市综合交通“十四五”规划》:优化通航设施布局、打造国内通航先行示范区、推动通航分类管理改革试点 文旅地产界精英转战UAM!亿航智能任命新任首席运营官,或将发力文旅空中游览场景 新一轮试点单位名单出炉!民航发〔2022〕10 号《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正式发布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直升机枢纽中心!广州南沙区印发《南沙区参与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附全文) “翼龙”科创板闯关成功!中航无人机科创板IPO成功过会,拟募集资金16.4亿元,为成都市第2家科创板IPO过会无人机企业! 涉及46亿美金!天骄航空投资者诉乌克兰政府仲裁案已组庭完毕正在审理中 但或将受俄乌武装冲突影响 运行安全通告 |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目视进近实施方法》和《目视起落实施方法》全文 宣传干事出身的通航“老将”落马:山西航空产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郝孝义被查 曾经历通航业数十年风雨兴衰 明年就到退休年龄! 布局建设200停机坪 超前部署无人驾驶城市空中交通(UAM)系统!广西民用航空发展规划(2021-2035年)全文发布(附多图) 骆文智:要充分认识到发展通用航空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在深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专题调研 通航产业有望成为深圳第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最新CCAR-147部出炉!《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全文+解读)来了,5月1日起施行! 最新CCAR-145部出炉!《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全文+解读)来了,7月1日起施行! 配合CCAR-147R1施行!飞标司就《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实施规范》等三部咨询通告征求意见 安-225型飞机或将再上蓝天!纪录片《安225超级运输机》,现代工程奇迹! 补齐通航数字化短板 加快推动智慧通航建设 人民网:全疆首支县级航空救援队成立 民航局发布《航空器代管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国际运行指南》(附全文) 构建立体交通体系!两会前夕,多位上海市政协常委调研eVTOL项目、民航局适航司听取华东局适航处eVTOL项目开展情况 飞越高海拔!纪录片《你好!新西藏》在藏历水虎新年首播,七位人物中第一位就是藏族直升机飞行员! 194家暂停或终止运行!民航局发布《2021年通用和小型运输运行概况》全文:航空器2406架,飞行员3446名,460家在运行! 民用无人机产业前景广阔!民航局空管办:去年全年UTMISS累积接收到无人机实时飞行约386亿架次、飞行时长约1668.9万小时! 加大对通航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安徽省印发《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真金白银支持推动通用航空业发展! 事关型号改装STC和MDA!适航司就《民用航空产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草案征求意见, 3月21日截止! 适航司 | 关于公布民航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的通知 网易的新方向? 全国政协委员、网易CEO丁磊:大力发展低空经济,打造航空领域新增长极 两会|吴仁彪:飞行训练、无人机和航空体育运动是我国通航发展三个重要的增长点!建议降低训练飞行起降费标准、尽量少采用停航整顿方式! “分步实施、按需启用”!湖南省低空空域划设方案获批 稳步建设支线机场和通用机场!交通运输部:五举措确保交通领域两会建议提案办理连续3年实现“四个百分之百”,在重要时间节点每天催办! 两会提案|李健:加大空地资源投入向通航倾斜,合理利用有效释放空地资源发展通航事业;加强顶层设计和扶持力度,促进无人机物流发展! 李健:未来需要转变思路,降低通用航空准入门槛,让通用航空走进千家万户,实现规模化发展!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全文出炉: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附双语版全文) 江苏省委省政府:打造通用航空发展示范省!《江苏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发布,布局通用机场35个,实现15分钟航程覆盖全省域! 两会|李海鹰:加大中小机场政策补贴,将中小机场整合纳入区域或省级机场集团管理,鼓励地方政府购买航空运力、航线联营! CCAR-36引入倾转旋翼航空器噪声要求和监管要求!民航局就修改《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30家单位上榜!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第二批全国滑翔伞运动培训合作机构公示名单出炉(附各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空客防务与航天前CEO德克·霍克将出任电动航空公司Volocopter新任CEO,曾牵头与达索合作“未来空中作战系统”计划! 两会|在川布局组建国家无人机产业创新中心,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无人机产业发展体系!住川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 川府发〔2022〕6号文:促进体旅融合,推广航空、水上、山地户外等户外运动项目,加快建设一批航空飞行营地等户外公共设施! 中国小商品30小时直达巴西 菜鸟与卡塔尔航空货运实现中国-巴西包机首航 飞标司发布《所需目视参考标准》 武装直升机——“霹雳火”未来战场飞向何方 成德绵地区最具起飞条件的通用机场之一!加快园区建设推动产业聚集 德阳通航产业加速“起飞”! 3月25日截止!适航司就《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修订草案)和《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监管程序》(草案)征求意见 王煜:“中国民航还有黄金十年,黄金十年之后还有白银十年!” 您觉得呢? 适用于所有民用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民航局正式发布《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概念(暂行)》 将应用于UAM及支线航空!国内首个基于燃气涡轮发动机航空混合电推进系统验证项目首飞成功 百年大变局|解放军报:《统帅的奋斗情怀》 需要进入通航圈交流群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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